A、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
B、農業用地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,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,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(如子女、父母、兄弟姐妹、祖父母等),不計入其土地價值之全數。 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,未繼續農業使用,出售或交換等情形,應追繳應納稅賦。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、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,不在此限。